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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不再“限期整改” 而是“立即停止”

点击数:发表时间:2015-01-11

  慧聪表面处理网讯:1月1日,史上最严环保法已正式施行。环保部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将于近期实施。
 
    日计罚,罚到违法企业肉疼

    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解读

    按日连续计罚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启动按日计罚要满足三个条件:1.企业要有违法排污行为;2.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3.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启动按日计罚。
 
    施查封扣押,基层执法硬起来

    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的,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解读

    新环保法实施前,法律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等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例如,环保部门1月1日去查违法排污企业,发现有违法排污行为,决定给予罚款处罚,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为,而不再是限期整改。
 
    公众参与,每一双眼睛都紧盯排污

    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1.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解读

    环境信息公开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也要满足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此外,根据“环保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处以罚款。此外,办法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新华社

来源:重金属捕捉剂 http://www.hongkeh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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